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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神赡养"立法给老年人"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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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1 0:17: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从10月1日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条例的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8月12日法制网)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诗经·蓼莪》)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育成人,子女有责任和义务孝敬和赡养他们。可这些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外出打工的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这些老人一般不缺少衣食需求,而缺的恰恰是精神赡养。常言道:“树老怕空心,人老怕冷清”。遗憾的是,有的赡养人却动辄借口工作忙,不“常回家看看”,有的则干脆用金钱来替代孝心。
 
  其实,对老人来说,与子女在一起时的精神愉悦,远比物质赡养重要。专家认为,由于生活状态不同,生理技能下降,老年人更加需要得到子女的关心和家庭的温情。一项对老人进行的调查表明:“空巢老人”容易感到寂寞和孤独,甚至每每对自己存在的价值表示怀疑,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疾病,诸如失眠、心律失常、高血压、冠心病、消化性溃疡等等。而在精神上得到晚辈孝敬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赡养的老人长寿10-15年。这是由于,老人得到精神慰藉,心情舒畅,体内生化代谢和分泌调节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因而延年益寿。因此,立法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有精神慰藉等义务,关注和满足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证他们颐养天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已进入“老龄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日益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鉴于目前我国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而辽宁的“条例”应运而生,较好地弥补了“精神赡养”方面的不足 ,这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尊老养老是一种传统美德。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素养。为“精神赡养”立法,这不只是对老年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涉及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问题,应该而且必须引起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沈仰佑)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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