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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贵在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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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24: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 

  一部关系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将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条款写入草案。 

  媒体用脱胎换骨来形容这部法律的修改,可见变动内容之多,但人们将注意力放到“常回家看看”上,大概是因为这样的道德立法本身所具有的争议性。作为一种孝道,“常回家看看”是否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见仁见智。 

  随着社会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给即将步入老龄社会的中国带来诸多新问题。资料显示,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人18499万,老龄化、空巢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空巢老人的精神困境更令人堪忧。以往出现多起老人状告子女的案例,诉求并非赡养费,而是孩子的关心和问候。在这种背景下,对“精神赡养”立法无疑是必要的,本质上也是对老年人精神权利诉求的回应。 

  有人担心,将“常回家看看”确立为法律义务,强制力的威慑可能造成“被回家”的尴尬,执法也不易操作。这可能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法律原本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多项功能,除强制惩罚外,还有指导教育的作用。在一些人的习惯思维中,法律就是惩罚性规范,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即意味着需要用强制力来实现,这是对法律的片面化理解。 

  在属性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特征,更多的是从鼓励、倡导的角度来设定权利义务。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图是在家庭中确立子女的孝道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关怀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意识。它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同理,草案将重阳节这一蕴含敬老内涵的节日设定为老年节,也是想通过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塑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可见,我们不能用刑法思维理解这样的条款,更不能用可操作性来衡量其具体效益。 

  既然主要是倡导性规范,我们就要理性预期其实施效果。将孝亲伦理写入法律,虽然在立法上满足了空巢老人对亲情的渴求,但其折射出的传统孝道日益式微,仍需全社会在法律指引下进行重塑。“常回家看看”入法并非直接拯救孝道,而是借此唤醒子女的亲情良知,反思我们以往偏狭的孝道观念,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戈丽娜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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