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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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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21:25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自2014年1月1日起,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计息利率等方面将予以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增至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

  据悉,青岛市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9档,调整后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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