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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置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建、改建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齐。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宾馆、疗养院、医院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机构、医养康养相结合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指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并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机构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在老年人入住时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做好护理日志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用药物等有关事项。
(三)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扩大津贴补贴范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