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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发布异地就医结算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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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8/31 9:26:56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印发了《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

  具体事项

  1.三类人员直接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备案(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人员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尽量选择当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选择两家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只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特殊病、特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报销的费用,不需要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盖章,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3.在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石家庄市市区医疗机构的待遇。

  4.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提供未完成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类人员备案所需材料

  1.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加盖单位公章的外派说明材料(包括外派地点、原因、时间等)、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的回执单、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以上三类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参保地县(市、区)办理备案手续;市区和正定县也可到市本级的医疗审核科,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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