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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89岁城乡低保老人 市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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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3 11:52: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26日,记者在市老龄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精神,根据《长春市2011年民生工作计划》规定,他们已向各县(市)区下发了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

  百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生活津贴

  记者了解到,此次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以户籍为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有津贴;发放标准,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为50元;90至99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

  据悉,此次生活津贴发放,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在社会福利相关科目列支。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可按分类施保的原则,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符合享受的老人从年满周岁当月申领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公示、报县(区)老龄办、民政局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务求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弄虚作假。

  发放办法,低保老人生活津贴由民政局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发放;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老龄部门发放。凡符合享受生活津贴的老人,从年满80、90、100周岁的当月起申领,在故去的下月停发。

  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对于鼓励家庭和社会树立尊老、敬老、助老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且关系到老年民生的重要工作。市老龄委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健全制度,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落到实处。 

    (记者 徐微)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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