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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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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3 11:15: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本报讯(首席记者 王艳伟)日前,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对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做了具体规定。

    跨省转移如何办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都要转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转入或转出,均需在转入地提出申请,按流程办理手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新就业单位未参保可暂不转出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办理“转出”,也要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果新就业单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原参加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也要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原参保地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省内转移怎么转

    跨经办机构

    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制度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转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可以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待遇领取地在哪儿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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