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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社区要依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建配套规划,街道(乡镇)和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应采取购建、新建、改扩建、社区资源共享相结合方式,力争到2015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成示范性养老中心
从2012年起,利用四年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街道、社区、居委会兴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均建成一所示范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全部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道(乡镇)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新建养老中心不低于300平方米,设“六室一校”
意见中要求,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六室一校”:
休息室:配有3间以上、12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配(就)餐室:配有就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健身康复室:配有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
医疗保健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老年人学校:配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改扩建养老中心不低于150平方米,设“五室一课”
旧小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五室一课”:
休息室:配有2间以上、8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配(就)餐室:配有就餐、送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医疗保健康复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和健身康复器材。
老年课堂:配备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完善生活照料等5项基本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辖区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设计,重点完善5项基本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对日间家里无人照料能够“走出来”的老年人,提供所需服务,包括看护、休息等。同时,设立养老服务热线,对不能“走出来”的老年人,实施“走进去”服务,联系服务人员或志愿者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一般照料服务;
配餐、就餐: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提供就近、上门餐饮服务;
康复保健: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心理咨询、健康指导、情绪疏导等服务;
文化体育: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
其他: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谈心交流、精神慰藉等服务。
分为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服务形式将分为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半失能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日托服务:通过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配餐就餐、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依托居委会或老年服务队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既要依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又要有相对独立的社区老年服务队伍。重点采取以下4种运营方式:
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承包经营管理。
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公司签定协议,承包运营管理。
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签定协议,承担运营管理。
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居(村)委会管理,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每所资助一万元 水电费政府承担
新建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计划,旧小区增建和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按要求配齐所需设施,设施购置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市级资金对市内区按要求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建成的街道(乡镇)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政策。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的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