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规助力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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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新的规定与老年人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摘编自《成都商报》《北京晚报》)
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二审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曾将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等支出首次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而草案一审时,有关方面提出,为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最终草案将赡养老人支出也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而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都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把养老负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公平,还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增加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后,为人子女也多了一份不能推脱的义务和责任。”
落地
相比政策本身,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如何落地更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为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其他变化
★草案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
★草案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显示,“居住权”拟首次入法。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此外,草案中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解读
针对“居住权”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规定居住权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就提出建议,利用民法典编撰的有利契机,规定居住权制度。允许老年人以低于房屋价值出售房屋,但保留居住权至去世之时,这样,在实现以房融资之时,也不至于因出售房屋而失去基本居所。
其他亮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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