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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户口“死亡”公安部门:可申请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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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1 8:15: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本报衡水电(记者焦磊)母亲仍健在,却被告知9年前已经“死亡”,户籍被注销,老人无法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衡水景县王瞳镇前埝村的张井旺向记者诉说了这桩恼人事。

  “你母亲的户籍已经被注销了,无法办理农合医疗保险。”张井旺去为母亲卢会珍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听到了这样的答复,一下子蒙了。他找到当时的村主任,村主任也蒙了,表示也不知原因。 今年1月份,张井旺拿到了新发的户口本,发现户口上确实没有母亲的户籍了,“听代理村支书说,母亲已经于1996年5月26日开具了死亡证明,户籍是以死亡为由注销的。”
 
  该村前任村主任郑春生告诉记者,他们也刚刚得知卢会珍户籍被注销的事,可能是由于当年合村并镇时,工作疏忽导致老人户籍被注销。 随后,记者在王瞳镇派出所了解到,非但没有卢会珍的户籍注销记录,甚至没有老人的户籍。王瞳镇派出所所长对记者说,类似卢会珍老人这种情况在农村有很多,大部分是由于以前一些农村为了避缴农业税,就没有将行动不便的老人的户籍上报到有关部门造成的。

  像卢会珍老人这样的群众如果再办理户籍登记的话,只能依照漏登户口办理。需拿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清漏登原因及申请补登何种户口(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件,如公安机关为其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内容包括:户口登记册原件、申请人常年在此居住且同意申请人落户。派出所出具民警调查报告并提供其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本、户口迁移证等原件,民警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其有无迁移,造成漏登的原因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补登。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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