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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在界定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等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创新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对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始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笔者认为,应做好两篇文章:一篇是“买”的文章(即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买什么、怎么买),另一篇是“卖”的文章(即社会向政府承接服务,相对而言,社会卖什么、怎么卖)。
“买”篇:在政府购买服务层面
从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看,透明不高,如市场对于当地政府需要购买哪些服务不清楚;领域不宽,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畴大多停留在零星个案的水平上;竞争不够,如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较多地使用定向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招投标方式,很多时候中标对象仍然是那些政府体系内的事业单位。为此,要紧扣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购买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就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采取项目委托、契约管理、费随事转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公共服务事业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要认真梳理自身的职责任务,明确政府必须直接提供和可以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将那些能够交给社会组织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拿出来,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交由社会组织来做。就目前来说,随着社会专业工作机构的发展壮大,政府各部门可将一些公益性强、社会需求量大、直接面对困难群体的服务项目逐步实施向社会组织购买,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在明确购买范围和事项的基础上,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以及资金支付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严格界定具体内容,如养老服务,就是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是提供配套支持。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的配套支持体系。比如:在舆论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提供舆论支持。在资金上,要设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以全部纳入预算的方式划拨资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人才上,有关部门对行业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传授行业社会组织经营管理知识,鼓励和推荐优秀人才参加社会组织工作,协助社会组织选聘专业人才。在业务上,政府职能部门要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将有关的行业政策、动态和法规、规章等信息告知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信息来源,要积极组织协调和解决承接购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社会组织提高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监管机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等于政府放弃管理责任。在购买服务后,承担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将购买服务事项纳入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质量、效果进行指导与监督,形成职责到位、协调配合、违法必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透明操作机制。政府利用财政收入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要坚持公开透明与合法合规的原则,所有的操作与运行,包括招标采购、资质审查和用人用工等,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违规运行;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将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准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便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检查评估机制。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对有政府转移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组织力量进行项目质量、效果的履约检查和评估,并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履约保证金处置及项目余款支付的依据,重大项目要组成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采购中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评估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对社会组织不遵守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卖”篇:在社会承接服务层面
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信任,是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社会组织练好内功,打造核心竞争力,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奠定基础。为此,要紧扣三个方面:
一是提升发展水平。在数量上,要加大培养发展社会组织的力度,扩大社会组织的覆盖面,避免零散,让社会组织渗透在每一个领域,从而形成大量的服务提供者;在质量上,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这样,既能使政府在转出某种公共服务的生产时有承接的对象,又能使市场始终保持一定的竞争性。就目前的现状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偏少,而且专职工作人员中年龄大、学历低的人数偏多,比较缺乏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因此,社会组织要注重学习和培训,不断加强专业化水平,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赢得政府的信任,从而既能够获得服务项目,又能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市场主体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是提升管理水平。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提升民主科学决策水平和项目运作能力,以夯实扩大承接公共服务的基础。要建立内部自律机制,制定社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开展社会组织自律的道德教育,使外在规范内化为组织成员的自觉行为,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把握更多的公共服务机会。
三是提升支撑水平。政府之所以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取得更多的公共服务的效益。因此,社会组织要大力提升资源筹集能力,除了能够获得行政资源外,还要有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立足社区,扩大影响力,赢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支持,认真解决好场所、融资和后续发展问题,不断壮大自身实力,以支撑社会组织承接更多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