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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设立养老机构 需向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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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17:58    来源:网络媒体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新公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法两规章”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四川省将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的管理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前,四川省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政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其中,后者提到该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生活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当前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越来越多,但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这部分机构该如何管理。“这也正是我们此前困惑的地方。过去如果养老机构并非公益性质,并不需要到民政部门报批,只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省民政厅福利处副处长舒建明说,新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44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换言之,只要是养老机构,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都需要在办理法人登记前,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舒建明说,这赋予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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