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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回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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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17:52    来源:网络媒体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老年法,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氛围,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老龄办、市人大内司委、市普法办决定6月份联合开展老年法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老年法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条文。   背景   “老年型”社会的制度呼唤   老年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 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   二是高龄、失能等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四是老年法的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老有所养”不再只是家庭内部需要面对的问题,而成为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医疗和护理费用不断增高;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群体逐渐成为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的环境亟需改善。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老龄事业在实践探索中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   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制保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意义   我国老龄事业的新里程碑   老年法的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政府和社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充实、完善了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   老年法的修订,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更为妥善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亿万老年人的关心和尊重,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亮点   八大亮点回应老年人新期待   新修订的老年法共9章85条,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总体上看,呈现八大亮点   亮点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   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亮点二: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   新修订的老年法明确了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由传统的“家庭养老”到“居家养老”,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契税上给予优惠,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同住;对家有高龄老人、生病老人的在职职工,给予带薪假期制度,以便于其在家照料老人等。   亮点三: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构建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确保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扶持、监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老龄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亮点五: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亮点六:增加了社会优待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社会优待辟为专章,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要求的常住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这对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七: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一规定是与时俱进的,对老年人及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性制度。   亮点八: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要求,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由于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就成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要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老年法宣传月有关活动安排   宣传月活动主题: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法,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宣传月活动安排:   一是召开宣传月活动部署会和新闻通报会。     二是举办老龄工作培训班,进行老年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开展“送法到基层”活动。   四是在报刊、网络、电台等媒体上开辟老年法宣传专栏。   五是在公共场所张贴老年法宣传材料。   六是组织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及惠老政策咨询活动。   七是开展老年法知识问答活动。   八是举办老年法网络在线问政活动。   九是举办老年法普法宣传老年文艺演出活动。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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