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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多项政策优待老年人 80岁以上老人享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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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17:49    来源:网络媒体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今年,烟台的老年人将享受更多优惠。在烟台日前下发的《关于对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80周岁以上老人都将领取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此外,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   8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高龄津贴   通知中规定,烟台将逐步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含烟台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下同)都将实行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管委)制定。鼓励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村(居)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下老年人。   此外,烟台将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根据要求,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不得冲减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在住房保障方面,烟台提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公办县级以上医院免挂号费   通知提出,烟台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倡导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通知中,还对老年人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职责分工。   根据规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65岁以上老人坐公交车免费   同时,扩大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范围。在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汽车实行免费。   此外,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免除有线电视初装费,整体转换区域内免费配置一台基本型数字机顶盒,减半收取第一终端的年度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   70周岁以上老人逛景点免费   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   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老年人聘律师减免三成律师费   老年人在法律保障方面,今后也将享受优惠。通知中提出,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公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对其承担的公证费酌情减免。   各级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另外,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   任何部门不得取消老年人各项优待   为贯彻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烟台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   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旅游、商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向提请处理的老龄工作机构反馈。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老年人优待标准和范围高于《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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