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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县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建设 深入落实《山东省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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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3 11:24: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实践举措,也是今后全省各级开展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典和基本法律依据。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条例》,保障该县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家庭和社会相关权益,特制定《关于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建设深入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这充分说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居委会)既自身承担着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又担负着教育、引导、监督本辖区内居民落实《条例》规定,依法赡养、扶养老年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此,村居委会在落实《条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主体地位和无可替代的基础作用,是落实《条例》的主力军。这是由本《条例》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首先,从《条例》自身法理的角度看,该法规涉及的法律责任双方具有独特的不对等和不对立性,在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基本养老体制下,相对于老年人权益的另一方法律关系责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他们之间并不具备经济法刑事法那样的对立性甚至敌对性,而是血缘和亲情为维系的一致性和一体性,这也是形成赡养、扶养关系的根本基础。《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强化这种血缘和亲情关系,而非损伤和破坏,这就决定了落实《条例》的主要手段不能过多的依靠法律手段,而是更多的依靠村居委会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其次,从赡养、扶养的内容和标准看,每一个地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老年人的情况和需求千差万别,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法律法规只能作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而具体到每一个村居,每一个家庭,甚至每一个老年人,应该提供哪些方面的养老,达到怎样的标准,怎样进行评判,纠纷如何调解等等,只能依靠村居委会用村民自治的形式来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第三,从传承传统的孝德文化看,敬老、孝老既不能靠自发形成,又不能靠强迫命令,只能靠多年传承的文化影响和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这既是村居委会的重要自治内容之一,也是促进地域经济文化发展和广大群众所需所盼的共同价值取向。因此,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村居委会在落实《条例》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强村居委会相关自治功能建设作为落实《条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村居委会在落实《条例》中的相关自治功能建设
  (一)切实建立健全村居老龄工作组织。一要选好配强各村居的老工委主任。按规定各村居委会必须建立老工委组织,指定一名村居委会成员为老工委主任,标准要求为:(1)热心老龄工作,自身包括家庭成员带头敬老孝亲,在村居内孝老方面有一定说服力和影响力。(2)关心爱护老年人,乐于参与各级组织的各项服务老年人的活动。(3)德高望重,善于调解各种因养老引起的家庭矛盾和纠纷。各乡镇老龄办要直接指导各村居委会选配好老工委主任,并做好对各村居老工委主任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二要建好各村居委会的老工委组织。根据村居规模大小,各村居委会都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村居老年人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一般为老年人代表,以便及时了解本村居老年人困难问题和实际需求,及时向村居委会反馈并辅助落实。三要制定完善各村居老工委工作职责和制度,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各村居老工委的工作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保证各村居老工委切实发挥作用,依法维护本村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条例》规定重新修订完善各村居《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条例》关于“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为基本依据,进一步修订完善各村居《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关于敬老孝亲的有关条款。条款规定要力戒大而空,要力求具体、细化、量化和可操作性。既要做要求性规定,又要做各种检查、监督、评比和惩戒措施等执行性规定。为确保各村居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质量和水平,各乡镇要跟上指导,指导几个基础较好的村居作为样本供各村居参考学习。在指导各村居修订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文本的基础上,引导各村居委会通过法定的自治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通过实施。
  (三)指导各村居切实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范畴。一是指导各村居委会严格落实好自身所承担的助老、为老、惠老职责,包括发展本村居各项服务老年人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譬如建设老年人健身广场、老年活动室,配备各种老年健身器材和文体设备等。二是把敬老孝亲纳入本辖区乡村文明行动推进活动之中,把敬老孝亲作为好家庭、好村民评比的重要标准,组织开展好敬老孝老评选表彰活动,弘扬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三要充分发挥村居自治功能,及时调解处理各种因养老引起的家庭矛盾和纠纷,利用好人民调解、民主评议、村民互助、舆论引导等自治形式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既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营造和树立敬老孝老良好社会风尚,为《条例》落实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要坚持领导抓、抓领导。各乡镇党委副书记作为乡镇老龄委主任,要切实担负起整个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责任,尤其在工作的起步阶段,要建议党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直接抓到各村党支部书记,因为虽然这项工作属于村民自治性质,但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党支部必须担负起村民自治的领导责任,特别是在选人配人和建章立制的关键环节中,各村党支部一定要跟上指导,党支部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
  二要纳入乡镇关于基层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建设,贯彻落实《条例》、保障老年人权益不仅是老龄部门的工作,更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整个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村基层工作的全局中通盘考虑,与其他基层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切实以行政力量推动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各乡镇要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带动、逐步推进、全面提高”的指导思想,统筹谋划好各村的工作进度。在全面要求做好老工委主任配备、老工委组织组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修订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选取三到五个典型村搞好试点工作,通过示范带动和辐射的作用,不断扩大示范面,影响带动一般村,帮助整改后进村,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扎扎实实地推动各村居工作不断进步、全面提高。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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