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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是政府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更高年龄段的老人以现金方式提供的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与照料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党和政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涉老家庭期盼已久的一项普惠政策。2013年初,民政部宣称将推动高龄老人津贴和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于年内基本全覆盖。随着我国城乡居民高龄津贴制度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受惠人数不断增多、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也出现了享受范围、待遇标准不统一,管理体制不顺,筹资渠道单一,经办管理分割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该项制度的健康运行。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的现实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高龄津贴制度,切实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问题。
为此,建议民政部协调人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出台全国统一规范政策。
一是将高龄津贴并入养老金的发放渠道。从历史来看,高龄津贴制度是在我国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还没有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下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后,有必要将高龄津贴制度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各级民政部门管理高龄津贴的职能划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统一管理和经办,从而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政出多门、资源分散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力。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民政部门另起炉灶去调查摸底,建卡立档的工作和经费,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享受高龄老人津(补)贴的老人们免遭申报之繁和领取之劳神。
二是统一全国的高龄津贴政策。切实做到“六个明确”。明确保障范围,即所有未领取职工养老金或机关事业养老金的城乡高龄居民;明确领取条件,综合考量我国城乡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劳动能力状况,将高龄标准确定为70岁;明确待遇标准,可考虑设定三个档次:70—75岁的月标准为50元,75—80岁的为100元,80岁以上的为200元;明确资金来源,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现行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的高龄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的高龄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明确管理机构,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实施步骤,可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进行,即在待遇调整时,适当降低普调额度,而对高龄老人加发一定的高龄津贴,以体现对高龄老人的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