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保老人和代养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五保老人、代养人四方签订《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供养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发放五保保障金及办理医疗救助等国家给予的五保权利。代养人在签订协议后,要全权照顾五保老人的生活。五保老人过世后,财产归代养人所有,个人的承包责任田归代养人支配。如果出现代养人不认真履行协议职责,使五保老人没有得到良好的照顾,或者造成老人因受冻、挨饿、或因病照管不周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县民政局及镇政府将视情况追究代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