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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凶宅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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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租赁凶宅不构成重大误解

 由于风俗习惯以及不同人对房屋“风水”的不同认识,都会影响房屋的租赁选择或者租赁合同的履行。我国风俗中普遍对房屋中发生死亡等事存在忌讳,认为使用该房屋或者到该房屋中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中类似这样的房屋租赁往往受到影响。但是在法律上能否以此为由获得对自己解除合同理由的支持还是颇值得商榷的。

 20103月,张女士退休后想找点事做于是与李某签订协议接手李某经营的一店铺,并向李某支付转让费3万元。张女士、李某与房屋的出租人协商后,张女士与出租人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张女士接手经营后不久,得知该店铺数年前曾发生凶杀案。张女士认为店铺里死过人对经营不利,于是找出租人协商并解除了租赁合同。但是张女士找李某所要店铺转让费时,李某拒绝退还。于是张女士以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退还收取的转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中的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其性质是指非行为人故意而产生的表示行为与意思不相符的法律行为。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与其接手店铺的意思是一致的,并不构成重大误解。至于店铺中发生过死人事件影响经营的想法是其意思形成的动机,而动机与行为不符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凶宅吉宅的判断现在还不能被法律认可或者有法律能够认可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虽然对相当多的人来讲,凶宅从心里上会产生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如果承租人对想要的租赁的房屋有这方面的考虑,应在租赁时多询问有关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各种情形均写入合同中,避免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因存在上述情形影响使用预解除合同时不能得到支持或者解除合同的相关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责任编辑:任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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