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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受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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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电视上明明说的是“真金、真钻”,可当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到手里却发现,所谓钻石只是成本几元钱的工业用钻,所谓真金根本检测不到金,这是诸多电视购物者遇到的不幸遭遇。“虚构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和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是电视购物市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消费者一旦受到欺诈,也因为地址、名称不实,而往往觉得无处维权。引发如此遭遇的根源就是电视购物的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如何有效维权,关键在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消费者找谁维权?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     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通过什么渠道维权?      消费者可以找消协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协可以参与行政监督、检查;向行政部门反映、建议;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诉讼;通过传媒揭露、批评等。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并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无最终裁决权,对纠纷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消费者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调整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以找工商、质检、公安部门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有权对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类机关处罚措施,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赔偿。对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上述执法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还得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作为消费者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相关侵权主体,以达到维权目的。同时,法院的生效裁决也是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诉讼维权的缺点是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但在其他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诉讼维权不失为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消费者如何搜集维权证据?     正确、及时地搜集证据,并有效地进行财产保全是维权成功的重要依据和保证。     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直接和广告主或发布者接触,要求维权。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因为,这样等于告诉侵权主体“我要维权了”,狡猾的侵权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删除了虚假广告内容,甚至于人间蒸发,反而不利于有效维权。     正确的方法是,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当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工作都做好后,再通过有效的维权渠道进行维权,这样一方面为维权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一方面也保证了赔偿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双倍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解决上述四个问题,电视购物受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有效的维权不仅能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的责任人,也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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