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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吃出“异物” 消费者有权索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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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李老太日前在市内某超市为孙女购得“某某”牌杏肉280克,共4小袋,共花费7.80元。回家后,李老太在喂孙女食用其中一袋杏肉里吃出一个苍蝇,另有一袋虽未开封,也能看到袋里有头发丝。李老太因而呕吐不止。第二日,李老太拿着购物小票到该超市索赔,而商家只同意原价赔偿。李老太不能接受,便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李老太货款7.8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8元,同时给予精神补偿和车费等补偿134.20元,三项合计220元整。     消费者买来的食品“不干净”,责问商家,商家大多退换货或者退款了事,再不就是双倍赔偿,消费者往往也就这样不再追究。针对此种普遍现象,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厂商,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还有权索取十倍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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