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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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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法院判决重新分割遗产。首先应对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其余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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