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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老汉与人争吵摔出脑出血获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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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情介绍:

79岁老汉马某是巩义市回郭镇一村村民,他家门前有一条东西向村内公路,该路面有六米多宽,其住在路北。20054月,其近邻姚某在路南一片空地上建房,把挖出的大部分土堆在路南面,部分泥土及渣滓因没来得及清理堆放在马某家门口。

马某家与姚某家原本就有矛盾,未经马某家人同意姚某就把土渣堆在自家门口,这让马某家人很生气。200557,马某的妻子让姚某把堆放在自家门前的土堆清除掉,遭到姚某拒绝,俩人随之发生争吵。正好此时,马某从其村老年活动中心回家,发现妻子和姚某在吵架,也加入到与姚某的争吵中。争吵中,马某被气得浑身打颤,站立不稳,双脚往后退了一步,绊住了土堆上的砖头,摔倒在土堆上,不省人事。经诊断为脑出血,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6062.54元。按照一级护理级别每天20元护理费,每天1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共计6572.54元。

姚某一直坚称马某的病系马某自身所致,与己无关,拒绝赔偿马某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意见,马某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10000元。

评析:

巩义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姚某将建房挖出的土堆放在村内的公路边上,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给行人带来不便,其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马某在其堆放的土堆上摔倒。姚某在路边上堆放土堆与马某在该土堆上摔倒,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姚某有一定的过错,其应对马某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姚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马某作为成年人,在其家人与姚某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与姚某争吵,其在争吵过程中,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自己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依法可减轻姚某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姚某应赔偿马某各项费用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971.76元。马某诉请姚某赔偿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恤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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