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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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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情介绍:

李金老人70多岁,20025月老伴张月病故。李老单生一人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李小平每月给付的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7月李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二人情投意合。儿子李小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在婚后就不在支付赡养费。两位老人于20039月登记结婚。果然,老人再婚后,儿子不在给付赡养费了。200312月,李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可知:婚姻自由权包含再婚自由的内容。老年人享有再婚的自由,并且子女或者他人不得干涉。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子女以再婚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再婚组成新的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而消除。

李老先生再婚受法律保护,李老在婚后,儿子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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