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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翁去世老太为房产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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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张亮和王晓花两位老人10年前再婚建立了家庭,夫妻俩购买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住房,产权人为张亮。2002年张亮因病去世,其家庭因房产分割闹得乱了套。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方的两个儿子各继承六分之一的房产,68岁的老太太王晓花则得到六分之四的房产。

  1998年9月,丧偶的王晓花与张亮两人结婚。2000年,夫妇俩购买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住房。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为张亮。2002年11月,张亮因病去世,王晓花伤心不已。令她更伤心的是,张亮的两个儿媳却为了这套房子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吵到了老人的葬礼上。

  当时,张亮老人的二儿子王超有个6岁的儿子要上学,王晓花见王超夫妻工作地处城郊偏远,无法照管小孩的生活,就主动提出住一起,帮王超照管小孩,相处几年下来还相安无事。近来,大儿子王昆的妻子跑来找到王晓花,说自己的儿子大了没有房子住,要求住进来,还擅自将王晓花房门的钥匙拿走,强行让她儿子住了进去。这样,王晓花的生活就不得安宁,在没其他办法解决的情况下,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亮老人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了断家务事。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晓花应得到房产的六分之四,张亮的两个儿子各得房产的六分之一。

  江西省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丧偶的王晓花与张亮结婚,婚后购买了住房,房产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亮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应由王晓花继承,另一半属于遗产,王晓花及张亮的两个儿子均有权继承。故法院判决:王晓花应继承房产的六分之四,张亮的两个儿子各继承房产的六分之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梁娟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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