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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杀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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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1: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例:七旬老人李某,住在某养老院。老人家中只有一个女儿,平时代其保管所有财物,但不常看望老人。有一段时间老人与女儿联系不上,请求养老院帮其联系,也未能联系上。老人一时想不开自行离开养老院,投河自尽。在老人自杀当天,养老院终于与其女儿联系上了。知道此事后,其女儿打闹养老院,并准备追究养老院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方调解,此项纠纷最后得到协商解决。

    本案焦点:老人自杀是否是养老院的过错所致?

    分析:作为院方必须找到老人因郁闷自杀的相关证人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其女很长时间不曾到养老院看望老人的证据。同时,院方应承担对老人管理不善导致老人私自离院的相关责任。

    吸取教训:从本案例中所反映,养老院应及时了解院内老人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疏通,防止老人带着情绪私自外出。另外,院方要加强与老人家属的沟通与联系,联合家属关心老人物质生活的同时多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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