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法学会老年法学研究会 >> 社会广角
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
        正文浏览次数:664
  2014/12/10 23:51: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责任编辑:xhcen)

相关信息
  • 石家庄早市出现疑似购物退钱骗局
  • 2015/2/6 17:13:16
  • 养老钱投资三无药 众老人被骗千万
  • 2014/12/11 0:11:03
  • 憨厚老人被骗八千
  • 2014/12/11 0:10:26
  • 一句狠话骗走郭女士20多万
  • 2014/12/11 0:10:10
  • 南宁市200多名老人上当受骗
  • 2014/12/11 0:10:05
  •  热点文章导读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年内将出 资金配置
    老年人商业保险又贵又少 已成保障盲区
    家用理疗仪用上超声波?骗人!
    老人家办养老保险不方便怎么办
    石家庄一老人盲目投资用7万养老钱买3
    老人的悲凉
    保健品“坑老”:“四大套路”设置“亲
    养老产品高额回报未兑现
    老人立遗嘱是否需要见证人
    放弃继承权就能不赡养老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
    石家庄:养老机构医务室要配备医师护士
    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条例或5月起实施明确
    车票里含不含保险(健康维权)
     图库 
    版权所有: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文化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6号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3054758、87102610 邮箱: 846689042@qq.com
    冀ICP备100066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