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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常遭上门女婿辱骂殴打 老人一纸诉状告女儿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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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一家子都住着老丈人的房子,上门女婿不但不好好孝顺老人,还影响老人正常生活,甚至辱骂殴打老人。日前,老人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将女儿、女婿和孙子都赶出了家门。

  1986年,漳州男子陈某与阿淑(化名)在同安结婚,婚后两人将户口迁回漳州,并在漳州生下两个儿子。2006年,陈某与阿淑及两个儿子将户口又从漳州迁回同安,并住在老丈人老何(化名)的房子里,夫妻俩与老何签订了赡养协议,表明陈某自愿到老何的房子里落户,与阿淑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此后,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了矛盾。老何称,那段时间,陈某经常干涉街坊邻居来家里串门,有时还打开电脑大声放歌影响他和老伴的正常休息,甚至经常无端辱骂、殴打他。由于房屋产权是自己的,在这期间,老何多次要求陈某、女儿和两个孙子搬走,均遭到拒绝。

  老何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将女儿、女婿及孙子等4人赶出去。不过,陈某辩称,他是上门女婿,房屋装修是其与妻子阿淑二人出资的,全家财产应属共同所有,而老何是一家之长,房产权证当然是在他的名下。他拒绝搬离该处房屋。

  同安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老何已于2007年8月3日取得了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系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老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诉争房屋的干涉。陈某等4被告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其占有房屋并拒绝搬离的行为侵犯了老何的所有权,四被告应当搬出诉争房屋。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阿淑等4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占、搬离老何的房屋。

  (杨洋 徐丽碧)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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