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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护理老人因如厕没有呼叫看护人员而摔伤,机构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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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年过八旬的苏大爷于去年住进了养老院。入住时,苏大爷交纳押金和专护费,养老院承诺提供24小时专护服务。此后不久,苏大爷却在试图从床位处走向距离l米多远的如厕坐椅时不慎摔伤了右腿。为此,苏大爷的老伴以养老院未尽约定的看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万余元。该案诉讼后,被告养老院辩称,苏大爷之所以摔伤是由于其没有呼叫看护人员、擅自行动导致的,并且在苏大爷受伤后院方已采取措施积极为其治疗,因此应承担责任。经过法院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当庭达成协议,被告养老院自愿退还苏大爷押金,并给付其侠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个案焦点:

  全护理老人因如厕没有呼叫看护人员而摔伤,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1)老人住进养老院,院方承讲提供24小时全护理服务,则老人的护理等级应评定为“专护”。 “专护”是必须对其各方而实施完全帮助的,当然包括“如厕”。案中叙述老人白行走过去“如厕”,并无护理人员在身边,机构在看护上存有过错。

  (2)“专护”老人“如厕”时没有呼叫护理员,不能视老人为擅自行动有过错。对“专护”老人而言,其护理需求是靠护理人员在巡视观察中获悉(有些老人已无能力呼叫)而及时提供。机构绝不能以“因你不呼叫”,来作为护理不到位的借口,也不可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机构的责任。

  经本案分析,老人“如厕”摔伤,系因无人在老人身边看护所致,也就是未能及时、适当地履行看护义务,机构有看护不力过错。

  吸取教训:
 
  老人居室内安装“呼叫器”,其目的是尽快实施救治或及时得到服务。但对一级护理以上的老人其中有些已无能力按“呼叫器”,护理员务必及时主动提供服务,这是机构恰当履行义务之所为。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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