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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责任?老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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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2003年的一天,某养老院一名护理员搀扶一位95岁的老人在走廊行走时,老人突然感到胸闷不适,腿乏力,护理员急忙扶住老人并呼救,终因体重过重无力扶住,而使二人同时摔倒。急送医院,经检查,老人左股骨颈骨折,体温39度,老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反复肺部感染,2个月后老人身亡。事后家属认为,福利院在服务过程中虽采取了措施,但老人发烧却没有观察出来,致使老人行走时腿脚无力而摔倒,要求福利院赔偿其全部医药费、人工费等共计5万元。院方在协商时认为,老人在发烧,养老院未发现是事实,但老人思维清楚,身体不适应告诉护理员,事情发生时护理员在老人身边,作为院方虽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老人死亡,骨折不是直接因素,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部感染,心肺功能衰竭。老人已经过世,作为院方也非常理解家属的心情,愿意承担部分医药费用,最后协商养老院赔偿老人医药费8千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000元。

  ◆个案焦点:

  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责任?老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发烧后,未发现其有什么变化,致使老人在行走时腿脚无力摔倒,护理员观察不力有过错,养老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老人骨折后致使肺部感染是年老体弱所致,骨折是老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年老体弱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采取协商的办法由养老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吸取教训:

  在该案中,家属提出赔偿的原因是养老院未能及时发现老人高烧,致使发生无法补救的悲剧,虽其中并非完全是机构的责任,但确应从中吸取教圳,首先必须加强对护理员的培训,护理员应具备在护理过程中观察老人身体状况的基本常识,本案例中老人发烧39度肯定有症状表现,但却未能发现。同时要提高护理员的责任心,在护理的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观察询问,尤其是高龄体弱的老人,更要细心观察,主动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意外发生。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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