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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砸死乘凉老人园林局判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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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越法宣)2010年9月18日,89岁老人霍阿婆在自家门前的一棵木棉古树下闲坐乘凉,被该树一碗口粗树枝脱落击中死亡。霍阿婆的3个儿子随后将越秀区园林绿化局和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告上法庭。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两被告被判赔偿17.8万元。

  家属:园林局疏察安全隐患

  霍阿婆的儿子认为,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由于被告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对管护树木的安全隐患疏于查察所导致。庭审时,越秀区园林绿化局辩称该局下设有两个工区负责管理,即“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第二工区”,两个工区均为事业法人单位,对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具体就该案而言,原告所诉事实发生在连新路,而该路段的园林绿化管理归属于“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管辖,被告应该是第一工区。

  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答辩称,他们已在合理范围内对事发路段的园林树木进行了管理维护,事故前一个星期广州的天气是连日多雨,掉下的木棉树枝也不是枯枝,再加上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也没有经法定程序鉴定,死亡原因不明,自己不需要担责。

  法院: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担责

  法院认为,霍阿婆的确是被跌落的树枝击中导致死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发前的多雨台风天气在广州市亦属正常,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丧葬费20387.5元、死亡赔偿金10787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给原告。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作者:练情情 越法宣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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