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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属的要求降低老人护理等级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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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男性,年龄83岁,于2001年10月入院,入院前的体检以及家属的口述为:颈椎进行性病变、骨质疏松,行动和自理能力一般。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将该老人定为二级护理,但由于该老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基于老人身体状况还可以的原由,家属恳求院方按照三级护理标准收住,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养老院因家属的请求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按“三级”护理标准收养,并办理相关的入院手续,同时,让家属传阅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中三级护理的相关内容,并签字入档。为了安全起见,老人被安排在大房间(该房间有一个专门的护理员)。

    2001年11月,该老人家属提出,将老人调换到二楼三人房间,理由是大房间人太多,当时院方感觉到这个老人不适合住楼上,理由是老人年纪大,上下楼梯不方便且容易摔倒,而且,无专门的护理员(二楼的老人身体状况都较好),照顾该老人的程度不如楼下,由于家属的坚持,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院方为此与家属又一次签订补充协议,将老伯换至二楼三人房间。

    某日的晚上,老人们用过晚餐后,该区域的护理员在料理其他老人洗漱时,顺便帮司老伯打好洗脚水,放在老人平日习惯的地方,该老人想把脚盆放到床边,没想到端起脚盆转身时,摔倒在地,经医院X光片检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医院建议手术,用进口的人工股骨头进行置换,家属采纳了医生的建议,手术后家属拿着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发票要求院方承担,理由是老人在养老院里发生意外,都应由养老院负责。

    ◆个案焦点:

    因家属的要求降低老人护理等级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为了老人的安全,入院老人应该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实施收住,不能因为各种原因擅自降低老人的护理级别,从而给入院老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此事故老人家属不顾老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坚持要求降低护理等级,两次签定补充协议,承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为此,老人家属应对老人摔伤承担责任。

    养老院虽使用的入院协议公正,告知明确,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但存有末坚持原则按标准评估老人护理等级的错误,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吸取教训:

    养老机构对老人家属提出的要求,应首先考虑能否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不尽合理的要做好解释,以取得谅解。本案例中,家属二次提出不合适的要求,院方最后都予以采纳,虽然采取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用于规避院方的责任风险,但最终不能规避的是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风险。

    为此,养老机构切不可为了满足家属要求而不顾老人的生命安全,用签定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规避机构的责任并不可取,因为,即便有补充协议,类似情况的发生,则由机构与家属责任分担,机构仍无法回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养老院与老人家属双方应多为老人着想,共同协商,能尽快使老人早日消除病痛,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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