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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先生的死与机构是否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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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刘老先生,入住本市某社区开办的养老院时,身体比较虚弱,入院体检时发现老人胃功能衰竭。养老院决定给予其半流质饮食。当年冬天某日,正值寒流来袭,气温低至零下三摄氏度,刘老先生提出想要洗澡。护工劝他说:天气太冷,是否改天再洗,但遭刘老反对。于是,护工带他去装有取暖设施的浴室洗澡。洗澡回来当天,老人依然有说有笑,但第二天护工发现老人开始发烧。养老院立即通知家属,要求送老人就医。可刘老的儿子、女儿却坚持要求等他们来了再说。这样一拖就是两个小时,待老人被送至医院时已病人膏盲,医院诊断为多脏器衰竭,并于两天后死亡。老人死后,刘老的儿子闹到养老院来,要求养老院予以赔偿。养老院当即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支付了四千元慰问金。但这样的解决方法显然与刘先生的赔偿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刘先生多次闹到养老院,但均未得到能令其“满意”的结果。最后,刘先生将养老院告上法院,期望能讨回“公道”。经法院审理认定,养老院已尽其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个案焦点:

  刘老先生的死与机构是否有直接关系。

  ◆专家点评: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且延误治疗亦系因老人子女所致,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体检,证明了老人身体的衰竭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院方在浴室装有取暖设施,确保冬季老人的洗浴设施完善,洗浴环境较好。

  第三,养老院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烧,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入医院治疗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所以,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做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此案例告诉我们,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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