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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霸王条款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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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人入院前,必须签订协议注明“若受伤则敬老院无责”。张老太入住后受伤去世,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一审认定这条免责条款无效,判决敬老院赔偿刘老太家属近千元。
 
  去年3月,刘女士和昌平区七家镇的玉福园敬老院签订接收社会老人协议后,将母亲张老太送去院里接受护理。因张老太属于半自理状态,协议约定院方负责老人日常生活的饮食起居。5个月后,敬老院的护理员打来电话,说张老太吃饭时蹾了一下,但经过卫生院检查没有问题。去年9月,敬老院再次通知刘女士,张老太右腿皮肤溃烂有淤血。

  刘女士赶紧将母亲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和褥疮。去年年底,张老太在住院时死亡。死亡证明显示,腿骨骨折是促进她死亡的原因之一。

  刘女士认为,母亲的右腿骨折是因为敬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摔伤后敬老院没有及时告知右腿的病变,因此向玉福园敬老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庭审中,玉福园敬老院的代理人说,入院前双方所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出现老人摔伤等事项,敬老院只负责通知监护人,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外,张老太已经86岁,身体机能在衰退,去世是自然规律或意外事故,与敬老院无关。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和玉福园敬老院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其中约定“敬老院对于老人摔伤等情况只承担通知监护人的责任”这一条款,排除了张老太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张老太在敬老院里摔伤,这是促进她死亡的因素之一,这说明玉福园敬老院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该院判决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近千元。宣判后,刘女士发现自己未索赔死亡赔偿金,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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