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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敬老院摔倒受伤谁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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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7: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内容摘要: 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养老,但是老年人身体大多不好,一旦出了事故责任在哪一方呢?本文案例讲述一位老人在养老院摔倒的责任分析。

  在养老院养老,老年人既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护理、照顾,也可以因结识更多同龄人而身心愉快,为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也成为子女们尽孝的首选,甚至已经成了一种时尚。

  但养老院也非一方净土,于此产生的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或许会对预防、处理类似纠纷有所启示。

  护理人员失职应否担责

  【案例】

  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期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000余元。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讼。

  【法官点评】

  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人监护。

  另一方面,上述《意见》第22条还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刘某子女将刘某交养老院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而没有陪同,不仅违约且存在过错,属不履行监护职责。
再一方面,由于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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