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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敬老院如厕摔伤 敬老院担责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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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7: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老人在敬老院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受伤后卧床不起直至病故。为此老人之子以护理不当,疏于管理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类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敬老院应出的40%的责任,赔偿原告98220元。
 
  去年3月,家住本市东安新村的徐老太与附近的一家敬老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徐老太入住敬老院,护理等级为专护。没想到入住还不到一个月,徐老太就在上厕所时意外摔倒致伤。由此长期卧床,引发肺部感染、胸积水等病症,于同年9月7日病故。老太的两个儿子悲痛之余,与敬老院多次交涉无果,遂打起了索赔官司。

  两原告诉称,家母入住敬老院,协议约定的护理等级为专护,托管费和护理费都比较高,被告敬老院理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护理分级标准提供服务。然而由于被告护工护理不当,致母亲摔伤,引发呼吸道疾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痛。究其根源,全在于敬老院疏于管理,被告难辞其咎。

  庭审中被告敬老院辩称,徐老太原本患有老年性痴呆、骨质疏松等多种疾病。涉案意外事故发生在老人上厕所时,护工当时去取卫生纸,老人擅自起身活动摔伤。事发后,敬老院积极配合治疗、照料,尽心尽责。老人死于呼吸道疾病,与摔伤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敬老院明知老人患有脑萎缩、骨质疏松等疾病,理应尽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对于的老人滑倒摔伤,被告负有全部责任。此后老人诱发其他疾病,最终导致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参与度约为40%。据此被告敬老院应就原告提出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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