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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伞砸残七旬老太 依法获得赔偿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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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7: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现在商家在商场门口搞促销时大多喜欢拉巨幅冲气广告垫和广告伞进行宣传。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洪客隆铁路店商场门前搞促销时,现年70岁的胡梅(女)经过门前小广场时被广告伞砸成伤残。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胡梅运用法律武器,诉请法院处理。近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赔偿伤者4万元。

  2005年10月2日,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在洪客隆铁路店商场门口的小广场上,为其旗下的“康师傅”品牌做大型促销和宣传活动,并在商场正门口撑起巨型广告伞。由于当日天公不作美,现场工作人员因风力太大便把广告伞收起来了,后“康师傅”一负责人认为没有广告伞不气派,又不顾安全强行把广告伞支撑了起来。当日上午10时许,中国铁通集团南昌分公司年逾七旬的退休职工胡梅和老伴到该商场购物,刚到商场正门前小广场,巨型广告伞因风力太大被吹倒,将胡梅砸倒在地。走在其前面的老伴想把胡梅拉出来,但由于广告伞太重而未能成功,直到几名“康师傅”促销人员上前帮助才把压在伞下的胡梅给救了出来。随后,胡梅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留下了伤残七级的遗憾。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和解。为此,胡梅一纸诉状将“康师傅”品牌所在公司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赔偿金计67000元。受理案件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康师傅”愿一次性赔偿胡梅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是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负责人不顾安全,强行撑起巨型广告伞而被大风刮倒,造成砸伤前来商场购物的胡梅。作为对广告伞负有管理义务的责任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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