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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房价 法官建议老人立“秘密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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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5: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昨天,本报报道了“保姆冒充女儿拒绝治疗导致老人死亡”一案,再次引出老人处理遗产的话题。当前,房价高,而一些子女对老人又不尽赡养义务,引发了不少纠纷。对此,海淀法院法官建议老年人立“秘密遗嘱”,以经济力量约束儿女。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对此,法官认为,老人订立“秘密遗嘱”约束性更强。因为,子女不会在老人去世前知道“秘密遗嘱”的内容,立下遗嘱后,老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心愿和子女的表现情况变更遗嘱,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中多一层经济因素的激励。“秘密遗嘱”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加强遗嘱的保密性和客观性。

  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怎么办?法官支招,老人还可以与愿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去世后可将财产遗赠扶养人。扶养人履行了义务后,就有权继承,不孝子女则丧失继承权。

  法官提醒,双方订立扶养协议时,老人一定要明确规定扶养义务的具体方式,例如老人饮食起居、看病就医等标准,最好不要提前把房产过户到扶养人名下,以免扶养人得到房产之后,前后态度发生转变。协议最好能采取公证形式,因为有公证机构公信力保障,可以避免日后老人的子女对协议效力问题进行纠缠。

  无论是“秘密遗嘱”,还是遗赠协议,法官提醒,老人必须注明赠与撤销权,当子女或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时,老人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的财物。行使撤销权要注意法定期限,老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错过法定期限,将丧失该项权利。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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