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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无错 子女无业也应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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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情回放

     老傅与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傅的前妻2006年去世后,老傅就将自己的楼房以31万元的价格卖掉。

    老傅把房款的大部分交给了女儿,自己搬到女儿家里居住。

    2009年,老傅再婚,婚后从女儿的住处搬出,到外租房居住。

    老傅认为仅凭自己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在北京生活有些入不敷出,希望儿女们能尽点赡养义务。

     可是老傅的儿女们却都不同意。

    老傅的大儿子说,当年父亲卖房子时他就不同意,那时父亲明确说以后和妹妹共同生活,不用他和弟弟负担。

    老傅的大儿子说,父亲再婚也没和他商量,他压根就不知道,而且他现在是无业状态,没啥固定收入,不同意给父亲赡养费。

    老傅的二儿子说,他跟哥哥的意见一样,而且他是残疾人,一直都没有收入,他也不同意支付父亲赡养费。

    老傅的女儿说,父亲本来可以和她一起生活,现在也随时可以搬回,是他自己决定到外面租房住的。

    再说,父亲再婚也没和她商量,况且他每月的退休工资也不低,完全可以独立生活。跟哥哥一样,她也称自己无固定收入,不同意给父亲赡养费。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傅的三个儿女每月各向老傅支付赡养费100元。

法官析案

    杨文起法官: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老年人离婚或丧偶后,其再婚的权利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三个儿女均以父亲再婚未经其同意及目前无固定收入为由,不同意给付父亲赡养费,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为老傅目前的固定收入较高,法院酌情确定三个儿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为每月1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老傅在丧偶后再婚,并决定在外面租房,这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结合我国实际民情考虑,再婚老年人在需要子女经济帮助时,应尽可能事先与子女协商沟通,争取子女的支持,这样就会减少纠纷的产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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