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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老人财产的种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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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老年人经过一生幸苦劳作都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财产和取得了一部分财产使用权,这些财产的取得聚集了老人的一生心血,是老人为自己平安度过晚年生活奠定了经济基础。但老年人在处理使用和保护这些财产及子女怎样对待自己用毕生心血挣来财产,在现阶段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过各种各样的侵权与保护的纠纷。

  以赡养为借口换取老人财产

  经老年人依法处理自己的家产时有些子女和亲属发分割财产多少来决定是否赡养老人而威胁老人,或者认为给付过老人赡养费就应该换取老人的财产,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这个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有附加条件的,不能把给付老人赡养费和赡养老人作为权利向老人索要或侵占老人的财产。老人使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攒起来购置的财产其所有权也归老人,这些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老人的财产权禁止任何人侵犯,当然也包括子女和亲属。“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子女和亲属对老人的财产权利是不能以其他任何借口侵占的。

  老年人再婚带走财产难以实现

  老年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大多为女性)再婚时对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拦。这方面的侵权大多为子女和亲属,他们以这些财产原是家庭共有财产为理由。老年人再婚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也是老年人为安度晚年的一种好的方法,老年人再婚是不能以放弃财产权利为代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再婚老人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规定,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违反的。

  继承财产权利受侵犯

  配偶一方或子女死亡后,因遗产继承时侵犯老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其他继承人在协商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忽视或根本不考虑老人的继承权利,有时分配后不予给付,使老人的继承权利落空。《中华人中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老年人的继承权利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没有违反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个继承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与改变的,即使其他继承人主为有需要剥夺继承权行为的,也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经法律程序来确认解决,而不能由其他继承人来予以确认剥夺。

  骗取或阻碍老人处理自己的财产

  在老年人的财产(主要是房产)需要办理或变更手续时,部分子女或亲属采取欺骗的方法变更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时老年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赠予他人或变卖时出面阻挡,使老人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直接给老人心理上和财产权利上造成一定的损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有时会出现侵权者与被侵权者都为家庭共同成员,侵权与是否是家庭共同财产不好界定,这就需要加强对老人”有权依法院处理个人财产“方面理解,正确适用这些规定给以处理。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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