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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呼唤老年监护保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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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3: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父亲50万元遗产赠给小保姆?长沙一起遗产之争凸显“空巢”老人晚年之痛。这两天,湖南长沙的章娟女士又要和他父亲生前的保姆吴城打官司了,这是为了一笔50万元的遗产。此前,章娟诉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公证处的官司已经尘埃落定。2006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50万元遗产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章娟败诉,承认关于章父“50万元遗产捐赠保姆”的遗嘱公证是合法有效的。(《中国青年报》5月10日) 从法律上讲,老年人是成年人,有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从现实上讲,很多老人临终时或者神志衰弱,或者过于情绪化,从而偏离了理性的轨道,其自由的决断未必就是理性自主的决断。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在生活和法律上是需要帮助的,他们的重大决定需要在外界的帮助下作出,这样才能使得老年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呵护。在国外,这样的老年人监护,在法律上往往称之为“老年保佐”,笔者认为,我国在老年化社会到来之际,老年人财产争端频现的情况下,也应该借鉴国外的老年保佐,建立老年监护制度。 老年监护,并不是让其他人接管老年人的财产,置于他治之下,而是通过其他人帮助老年人充分实现自治权。比如在法国、瑞士、秘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度下就设立了家庭会议的模式,来帮助老人作出决定。另外,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家庭会议的形式有可能阻碍老人的独立判断,则设立了公益性质的社团机构来照顾与帮助老人。如在德国,国家鼓励设立“照护协会”这样的慈善性机构,奥地利也鼓励设立“代办人团体”。同时,现代监护制度还要求,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的行为,如重大财产的处置,通常需要得到监护法院的认可,使得老人免于欺骗、威胁等不正当的影响。 但是很遗憾,我国的民事监护制度仍然依据的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其实已经远远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下人们财产日益多样化、老年化问题严重时代的现实需要。众多案件显示我们需要改革民事监护制度,在监护方式上需要创新,如设立监护法庭,引导社会成立公益性的保佐机构,并着力解决监护费用问题,确保保姆等监护人、雇用人员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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