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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妇遭到女儿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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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3: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哈市年逾七旬的蔡凤,遭到女儿的殴打,被打致伤的蔡凤状告女儿,要求其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据了解,蔡凤与蒋升是再婚,结婚已经三十余年,蒋升身体不好,近年来一直由蔡凤照顾,他们的女儿蒋萍平日很少回家。近段时期,蒋萍回家指使其父与蔡凤离婚,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见说不通,蒋萍就殴打蔡凤,打完后蒋萍将他父亲蒋升强行背走。蔡凤到哈尔滨市辖区派出所报案,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蒋萍没有探望过蔡凤,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之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要求蒋萍赔偿蔡凤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但蒋萍坚决不同意。


  公安机关调解无效,蔡凤感到十分绝望,愤怒的蔡凤到法院起诉了蒋萍,要求蒋萍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等费用共计5000余元。


  庭审中,蒋萍说,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她没有打原告,是原告先动手打的她,是原告蔡凤抓她头发之际她才抓了蔡凤的头发,因此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坚决不同意蔡凤的诉讼请求。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原、被告系继母女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蒋萍将蔡凤打伤。伤后,蔡凤两次住进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头部皮下血肿,共住院9天,支付医药费4958.58元,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调解书认定:蒋萍赔偿蔡凤住院期间的费用,蒋萍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


  在本案中原、被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进行厮打,继而使蔡凤受伤。蒋萍虽然否认了打伤原告蔡凤,但根据原告蔡凤的伤情以及公安机关做出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中所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蒋萍对该案应承担全部责任。蔡凤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蒋萍的辩解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蒋萍赔偿蔡凤治疗费4958.58元。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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