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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有关老年人的权益《民法典》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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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3/22 10:28:07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今年1月1日起,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被称为中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生活中颇具争议的“麻烦事”,能够从中找到准确的裁判依据,也有了更明确的说法。其中,也包含了许多与老年人相关的条款。比如,老人病重,老伴不肯掏钱治病怎么办?人老了房子怎么办?都能从《民法典》里找到答案。

  老人病重 老伴不肯掏钱治病怎么办

  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极高,部分老人在面对疾病时,是否为患病方出钱医治,该决定影响到了较为健康一方后半辈子的生活。《民法典》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适用场景】

  蔡阿姨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晚期乳腺癌。对蔡阿姨早已没有感情的老潘决定自私一回,他以家里仅有的20万元为存款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拿钱给蔡阿姨治病。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说这20万元是蔡阿姨和老潘共同财产,但蔡阿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治疗疾病。

  新增居住权 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把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适用场景】

  婚姻针对婚前房产加名的争议,居住权的设立,使双方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设立特定期限居住权保障其住房需求。

  父母为子女买房,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碰到子女不孝,或者无法自理、被他人欺骗的情况,很可能使房产失守,令父母流离失所。如果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无偿居住权的话,就可以保障父母的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遗嘱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以房养老的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从而让房产发挥最大效用,帮助其安享晚年。

  居住权有效设立后,既实现了房子经济价值的变现,又维系了老年人对房子的使用、情感,保障了其晚年居住问题。

  拒绝赡养和照顾患病老人

  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些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该编针对继承人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该编特别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然而感情并非一潭死水,家庭成员之间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子女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适用场景】

  李老太和丈夫老刘育有两个儿子,由于大儿子结婚后,总是在家里吵闹、打砸房屋、殴打老两口,李老太和老刘就跟小儿子一起搬到一套不到20平方米的公房居住。9年后,他们将这套公房置换成一套69平方米的房子。

  老刘前几年因病去世,随后大儿子冒出来,要抢房子。老母亲为此把他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大儿子确实没有尽到赡养老父亲的责任。平时也不曾看望过父亲,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撤销大儿子的继承权。如果大儿子改过自新,日后能够好好照顾母亲的晚年生活,得到母亲的原谅,在母亲的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的话,根据继承宽恕制度,他可以不丧失继承权。通过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用法律的温度给老人最大尊重。

  (责任编辑:hbl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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