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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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任小姐(化名)在父亲去世后,前往国土资源局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过户手续,却被告知因其未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证明材料,不予受理。任小姐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小姐的父亲1984年与前妻离婚,其与前妻的儿子由前妻抚育。后任小姐的父母结婚,并育有任小姐。涉案房屋为任小姐父母共有,任小姐的父亲所写遗书经鉴定真实有效。被告陈述,对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另一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另一继承人未表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
原告需补充这些材料吗?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办理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需提供继承的材料。本案中,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应认定为继承的材料。法院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摘编自《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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