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别成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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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年近六旬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员工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但几个月后发现一直在亏损,于是只能卖出,总计亏损20余万元。因认为银行存在过错,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银行方面未能履行正确评估风险及适当推介的义务,故判决被告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担责八成。
在一般商事行为中,确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投资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主体,并不当然知晓何种产品最合乎自己的需求,而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投资者往往可能选择并不合适的产品。
为弥补此种不平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对专业金融机构课以相应的义务,其目的即在于让金融机构承担为投资者初步挑选理财产品的责任,以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亦可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北京西城法院之所以作出前述判决,关键就是因为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前的风险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而涉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但被告银行方面仍然协助她办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
按理说,在对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已有一系列标准的情况下,银行方面要为客户推介风险匹配的产品不是难事。但此案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银行方面表示,对王女士所购产品作出的风险评估为中低风险型,与王女士的测试结果是相匹配的,而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超出王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由此不难看出,刻意模糊产品风险,在推销时“打擦边球”,对金融机构来说或许易如反掌。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西城法院此次判例更大的价值乃在于,为那些抱着侥幸心理掩盖理财产品风险的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也为那些在风险评估环节走过场的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同时,在银监会去年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实施录音录像以来,相关工作是否也有漏洞可钻,此案同样为监管部门提了个醒。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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