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院出意外,如何担责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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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养老院不一定都担责。该法院法官建议家属选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院,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明确老人送养时的状态,是自理、半自理,还是不能自理,并有针对性地详细约定养老院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约定越明确,发生纠纷时,对利益的保护越有利。(摘编自《新疆法制报》)
案例1:
半自理老人摔伤,养老院不担责
为了让智力残疾2级的于女士得到更好的照顾,家人将她送到乌鲁木齐市甲养老院,并约定其为半自理能力老人。住了没多久,于女士外出遛弯时,在院门口被飞驰而来的车吓倒,不慎摔伤。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于女士家属认为她的意外摔伤是养老院没尽到服务及安全保障义务,5月28日,他们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诉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于女士)在甲方(养老院)入住期间,如非甲方护理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甲方不予负责。且于女士入院登记表的声明事项中,明确因老人外出摔伤或出意外,养老院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全自理老人摔伤,养老院担责30%
为方便使用,某养老院将一楼楼道口的三级台阶改为斜坡,并在两旁设置了扶手。
一天,住在该养老院的李女士外出回来,走在斜坡上滑倒摔伤。2016年12月,李女士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诉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养老院将一楼台阶改建为斜坡并没有增加通行的风险,并在通道旁设置了扶手及在坡面上设置了凹槽,事发时也不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形。李女士对改建后的坡面知情并长期通行使用,养老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养老院有义务观察老人是否存在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形。该案中,养老院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该看护义务,且其未履行该看护义务与李女士的摔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李女士是全自理老人,双方签订的看护协议中也未说明其患有需特殊照顾的疾病等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通过通道扶手等设施保障安全,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但没有证据表明李女士履行了上述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李女士此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支付其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案例3:
特护老人卧床骨折,养老院全责
82岁的王女士被子女送到某养老院养老,因其生活不能自理,护理等级为特级护理。入住不到一年,王女士的子女被告知老人在床上意外骨折。“老人年事已高,骨质疏松。”养老院表示,这是导致其骨折的直接原因。
在此期间,养老院垫付了王女士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并要求其子女支付其垫付的费用。在王女士的子女看来,是因为养老院对母亲的疏忽照顾才导致母亲骨折,还未能及时发现治疗,拒绝支付。2017年1月,养老院多次要钱无果后,将王女士的子女诉至法院,诉求三兄妹支付养老院垫付的医疗费及利息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住进养老院特护室,养老院应根据入住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协议约定对其履行看护职责。由于养老院未尽合理的护理义务,未能妥善护理,造成了王女士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发生骨折,因此产生的治疗费、住院费等应由养老院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养老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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