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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留下遗嘱 财产全给弟弟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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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5/28 9:53:39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唐山市周先生咨询:我的父亲于三年前去世,母亲于半年前去世,他们生前共有四套房产,我有一个哥哥,一个弟弟,父母生前的三套房产,分别由我们三个人居住,另外一套房产对外出租,一直由弟弟收着租金。另外,父母生前还有30万元存款,也一直由弟弟保管,母亲去世后,弟弟一直拒绝向我和哥哥分配存款及租金。我母亲去世前一个月,离异独自一人居住的哥哥就得了重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无收入,一直由我照料。最近,医生建议我哥哥转至北京医院继续进一步治疗,我于是向弟弟提出,从父母生前的存款中先拿出几万元给大哥治病,没想到弟弟翻了脸:扔给了我一份我母亲的遗嘱复印件,该遗嘱上显示,我母亲指定该四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弟弟继承,30万元存款中20万元归弟弟,其余10万元归我,并称大哥因不听她的话擅自离婚,不留给大哥一分钱。由于弟弟拒绝拿出父母的钱给哥哥看病,我垫付了十几万元后,手里已基本没钱了,只能让哥哥仍在原医院保守治疗。此外,我感觉遗嘱中“四”字系由“二”字添加笔画而来,而且立遗嘱署名的日期,那天我母亲应该正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我怀疑这份遗书系弟弟伪造,至少是他将“二”字改成了“四”字。我想了解的是,如果这份遗嘱确实是我母亲所写,会如何分配遗产?如果该遗嘱是我弟弟篡改的,会导致什么结果?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周先生的母亲所留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周先生的母亲可以处分其个人及继承的合法财产,但如果涉及其父母共同的房屋、存款时,应先分出一半属于周先生的父亲。

  “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周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周先生的母亲只能处分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及其所继承的财产,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周先生母亲的遗嘱属实,由于周先生的哥哥在其母去世前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在遗嘱继承时,应先为周先生的哥哥留出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该遗嘱的有效部分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周先生的弟弟篡改了遗嘱,侵害了周先生的哥哥的利益,并造成了其生活困难,“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这应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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