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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来电咨询:我很小的时候,母亲因意外去世,父亲一个人照顾我、哥哥和两个姐姐长大。现在,两个姐姐都已定居国外,常年不回国,只在春节时偶尔回国看望父亲。父亲名下有两套房产,都是在母亲去世之后,父亲单位分的福利房。平时,哥哥常年不照顾、看望父亲,姐姐们也指望不上,只有我陪在父亲身边照顾他。所以,父亲就想在自己百年之后,把他名下的两套房产以及存款给我继承。但是,父亲年事已高且右手书写无力,于是由他口述让我来代写,按照上述意思立了一份遗嘱。写完之后,父亲按了手印,我也在遗嘱上签了名字。
请问:我代替父亲书写的这份遗嘱有效吗?
燕赵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的张凯鑫律师表示:从形式上来看,李先生帮其父亲所订立的遗嘱,类似《继承法》中的代书遗嘱,但又并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法律要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从形式上看,这份遗嘱少了一位见证人。
从实质要件上来看,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李先生是遗嘱继承人,所以,不能代替自己的父亲书写遗嘱。
综上,这份遗嘱形式要件存在欠缺,实质要件有重大欠缺,很难被认定有效。